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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3名涉及電鍍廢水直排的被告人賠償超過875萬元。該起案件也成為東莞市首宗由人民檢察院支持,社會團體提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一審判決書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某蒼雇傭陳某江為其在廣州市增城區經營的電鍍廠的司機,并指示陳某江駕駛貨車將電鍍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運送到何某朝經營的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的廢品收購站內,通過私設的暗管將廢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許袁某蒼偷排廢水的行為。
在此期間,三人合謀共偷排廢水約700噸。而電鍍廢水多有毒,危害較大,電鍍廢水中含有鉻鋅、銅、鎘、鉛、鎳等重金屬離子以及酸、堿氰化物等具有很大毒性的雜物。氰可引起人畜急性中毒,致死,低濃度長期作用也能造成慢性中毒。鎘可使腎臟發生病變,并會引起痛痛病。六價鉻可引起肺癌、腸胃道疾病和貧血,并會在骨、脾和肝臟內蓄積。在廢品回收站的電鍍廢水傾倒點總鉻超標14.3倍,總鎳超標1429倍,總銅超標8566倍,總鋅超標752倍,總氰化物超標12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1.6倍,氨氮超標5.7倍,導致當地環境嚴重污染,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在知悉案件情況后,于2017年8月發布公告,建議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或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于當月回復并申請提起訴訟。
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陳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蒼分別因犯污染環境罪,已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1年有期徒刑。根據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廢品收購站內排放電鍍廢水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認定,本案中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875萬余元。
雖然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已因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人仍應為其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共同承擔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
2018年7月,在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和協助下,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對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
1、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75萬元;
2、在東莞市的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3、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2萬元;
4、支付律師費、擔保費和訴訟合理費用等超過30萬元。
此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開庭審理。
2019年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了原告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的全部訴訟請求。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案是東莞市第一宗由人民檢察院支持社會團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的判決對東莞市的環境行政執法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主要體現在:
一是本案的判罰結果大大增強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和打擊力度。
本案中,法院判決三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75萬元,大幅提高了行為人破壞環境的違法成本,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人形成了強大的震懾效果,使其從“無所謂”的心態迅速向“犯不起”、“不敢犯”的心態轉變。
二是本案的判罰結果彌補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不足。
此前,環保部門對于環境違法案件大多進行行政處罰或移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罰款和罰金并不足以替代和彌補行為人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后,民事賠償方面往往無疾而終,最終的生態修復由政府買單。而該案的意義在于使這些危害程度大的污染行為在承擔刑事責任后,還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真正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
三是本案判決結果有利于鼓舞更多的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本案中,提起訴訟的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其訴訟主體資格獲得了法院的認可,此舉必將推動更多的環保社會組織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來,是對環境保護治理體系很好的補充,也多了一個監督與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