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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企石分局近日在開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企業存在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未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違法行為。
經查,企石鎮江邊村某五金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已辦理環保審批和自主驗收手續,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共享系統,該企業已發布2023年至2024年的自行監測手工數據,但現場未能出示2023年和2024年的自行監測報告。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使用其2022年的監測數據自行修改編造后錄入系統,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信息。
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該企業停止違法行為并制作雙筆錄。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該企業或將面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石分局提醒廣大排污企業,要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覺做到依法申領、持證經營、按證排污、自證守法,不能有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就“一勞永逸”的想法,要按排污許可證要求上報執行報告、開展自行監測,主動報告重大變動情況和配合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切莫存在僥幸心理。
排污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排污單位應建立完善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依法自行開展排放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執行報告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