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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常平分局積極加強與公安部門協作,深化公安、交管系統大數據協同辦案,經過近一個月的跟蹤蹲守,成功破獲一起多人參與的非法轉移傾倒危廢的串聯案件,并因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將該案件移交公安部門偵辦,同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前期,常平鎮多條內河涌出現含油白色異常水體,常平分局執法人員溯源發現多條路邊的雨水篦有傾倒廢液痕跡,立即協調公安部門調取重點路段監控視頻,發現一藍色廂式貨車疑似傾倒廢液。執法人員以此貨車為線索,展開近一個月的暗訪排查。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現場確認涉案車輛內設有儲液罐
6月13日晚,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當事人尹某甲駕駛目標車輛(不具備危廢運輸資質,內設置約10立方米容量的儲液罐),前往某板材有限公司兩次拉運廢液。第一次拉運后當事人直接傾倒了廢液,在其第二次拉運后常平分局執法人員立即介入制止,隨后前往廢液源頭企業某板材有限公司拍照取證,對當事人尹某甲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雙筆錄。此外,常平分局現場委托第三方對第一次拉運后廢液傾倒點雨水篦內殘留的廢液、某板材有限公司第一次被拉運的廢液收集桶內的殘留液體、涉案貨車儲液罐內的廢液進行取樣檢測。經核算,兩次共拉運廢液23.19噸,其中第一次拉運后傾倒的廢液重量約10.9噸。目前,經對涉案廢液進行污染物性質鑒定,判定上述廢液屬于危險廢物(類別:HW09)。
經執法人員詢問調查,當事人尹某甲供述,近一年來經人介紹,尹某甲曾多次前往某廢機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出售廢油并傾倒底油,多次從不同公司拉運過糞水、廢油、廢切削液等廢液,并將其傾倒在常平鎮、謝崗鎮、東坑鎮等鎮街的多處路邊雨水篦。現場調查完畢后,常平分局立即函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處理,公安部門對當事人尹某甲及介紹人楊某、尹某乙等展開進一步調查并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尹某甲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尹某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
此外,常平分局將廢液源頭企業的違法線索函告屬地鎮街相關分局跟進查處,并委托第三方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經評估,該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總計13.35萬元,后續將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

粵公網安備 44190002003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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