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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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廣東東鴻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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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虎門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一企業內部車間與樓外部結構存在差異,經過對企業車間詳細排查,發現車間竟內有乾坤!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的車間內設有兩個儲物倉庫,在第二個倉庫內的貨架旁邊有一個小門,推開小門,執法人員發現里面竟是一個隱藏車間!經調查,該企業在未經生態環境部門重新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在該隱藏車間內增設堿洗除油、化學鍍(鍍種銅)工序。該隱藏車間的地面上有明顯工業廢水積存,9條化學鍍槽設有廢水排放管道,連接到車間廢水排水溝,并通過暗管連接到自建簡易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經處理后通過廢水暫存膠桶底部的管道閥門,排放到廠區雨水管道,最終流入廠外市政雨水管網。此外,該企業化學鍍工序產生的酸霧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到外環境,對環境造成一定污染。
鑒于以上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制作雙筆錄并立案調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處32.2萬元罰款,對該企業環保負責人處7.14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