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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生態環境分局近日完成了我市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同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雙案并查”“雙案并結”的首宗案件。這宗案件也是我市首宗因違法企業積極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而獲得減輕處罰的案例。
4月19日,清溪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巡航檢查時,發現一金屬制品企業擅自拆除兩套經自主驗收合格的噴淋設備,壓鑄熔融工序產生的廢氣經管道收集后未經處理直接排至外環境,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清溪生態環境分局隨即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立案上報。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關于“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該企業面臨32萬元罰款。
鑒于該企業廢氣直排的行為造成了大氣環境污染損害,經生態損害鑒定評估單位綜合鑒定評估,清溪生態環境分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決定同時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索賠程序,實行行政處罰案件與生態損害賠償案件同步進行。該企業負責人積極配合開展磋商,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確認全部違法事實,及時完成整改并簽署了賠償協議,主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履行了協議中的全部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綜合考慮到該企業積極整改的態度及完成整改的效果,市生態環境局決定按擬處罰款金額的50%進行減輕處罰,即對該企業處以罰款16萬元。
以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一般在行政處罰案件作出決定之后開始辦理,而在此案辦理過程中,我市生態環境部門采用了“同時調查、同時啟動、同時追責”的模式,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啟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程序,是探索推進生態環境賠償制度的一次成功實踐,是實施包容審慎執法、嚴格貫徹執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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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案并查,是指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立案調查過程中及時啟動生態損害案件線索篩查工作,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同步啟動磋商,即同時調查、同時啟動、同時追責,既有利于保證生態環境損害證據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補充調查增加企業負擔、浪費行政資源,提升了辦案質量和效果,打破“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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